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摸清采矿损毁土地状况底数,为“十五五”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打下基础,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后认定的未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
如社会公众或相关权利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核,联系电话:0515-89129818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