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
为满足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照护服务需求,根据《盐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盐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医保发〔2024〕5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我县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符合行业设置标准的设施设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护理服务的标准和规范;
2.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申请定点的地址、照护服务等内容与所持证照一致,且近1年内(或自登记注册至申请时)无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3.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明确机构管理部门、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负责机构内长护险服务综合管理;
5.配备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专业护理人员,专业护理人员应具有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医保、人社、民政、卫健等部门开展的长期照护、养老护理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6.依法与管理人员、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签订服务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且合同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从业人员须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7.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并按要求上墙公示;
8.配备符合我县长护险经办管理系统联网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安全运行环境,并配有相应的管理和维护人员;
9.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10.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条件
1.医疗机构
(1)符合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设置、执业标准,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住院服务资质,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2)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3)机构内部设置独立的照护服务区域和相应的照护床位、设备、设施和器材等;
(4)专职护理人员与照护床位之比不少于1:4。
除以上条件以外,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养老机构
(1)符合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设置、服务标准,依法办理登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2)机构内部设置独立的照护服务区域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和器材等,照护区域床位不少于10张;
(3)具备一定的医疗护理服务条件,应当就近与至少1家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4)专职护理人员与照护床位之比不少于1:5。
3.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
(1)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护理服务;
(2)具备一定的医疗护理服务条件,应当就近与至少1家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3)配备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须划分办公区域、档案区域、展示区域和服务技能培训等场地);
(4)专职护理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长期照护师不少于4人;
(5)专(兼)职护士(师)不少于1名。
居家上门专业助浴机构在同时具备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条件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专业的助浴团队,须配备专业护师,具备相关的医疗、护理、急救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能够熟练地进行各种助浴操作;
2.配备专业健康评估监测包、移动助浴设备等居家助浴辅助器具;
3.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应急预案;
4.拥有从事过上门专业助浴服务的工作经验。
二、申请材料
1. 《滨海县长期护理保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提供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 照护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照护床位张数证明(医疗机构、养老 机构提供);
5.工作人员名册,护理人员劳动(劳务)关系证明、执业 证书、资格证书、职称等证书以及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6.机构服务能力介绍资料,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清单、主要 护理服务设备清单、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
7.护理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清单;
8.照护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收费项目及标准、照护区床 位张数证明;
9.其他规定的材料。
三、不予受理情形
护理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
(三)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五)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时间
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0日(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受理部门及地点
符合遴选条件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可自愿向滨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具体受理地址:滨海县育才路16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212),联系电话:0515-68112809 。
六、申请程序及流程
(一)申请受理
符合遴选条件的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辖区的医保经办机构递交《滨海县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从业人员名册》(附件2),并提供填表说明中所列的其他相关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医保经办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材料审核
医保经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查、信息查询等形式,对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和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评估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评估。申请资料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评估范围。
(三)评估评审
申请受理期结束后的5日内,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对申请机构开展综合评估审核。评估评审结合申请机构的机构建设、制度管理、人员管理、服务管理等开展竞争性遴选,具体评分标准详见《滨海县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评分表》(附件3),并确定拟新增滨海县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名单。
(四)社会公示
对拟新增的滨海县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名单,统一在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inhai.gov.cn/)、滨海县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定点条件的,不予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七、工作要求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长护险服务需要,按照申请受理、材料审核、评估评审、社会公示和确认名单等程序流程,对申请长护险定点服务的护理机构,开展遴选评分工作,遴选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评分满分100分,80分以上视为合格,确认合格后,方可取得长护险协议服务资质。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机构,以申请时间为准,须保持有关资质的稳定性。凡上述“申请流程”四个环节中任一环节,与申请递交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视作该机构自动放弃本次长护险定点申请。
(二)申请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如机构有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定点申请。
(三)本次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遴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5-89190288(滨海县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附件:1﹒滨海县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2﹒从业人员名册
3﹒滨海县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验收评估表
滨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3日
附件1
滨海县长期护理保险
定点照护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时 间
填表说明
一、该表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单位提交本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
1.《滨海县长期护理保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照护床位张数证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提供);
5.工作人员名册,护理人员劳动(劳务)关系证明、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等证书以及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6.机构服务能力介绍资料,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清单、主要护理服务设备清单、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
7.护理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清单;
8.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收费项目及标准、照护区床位张数证明;
9.申请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登录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信用信息,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1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复印件。
11.意外责任风险防控机制相关证明材料。
12.《滨海县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验收评估表》中涉及的其它有关材料。
备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附件1
滨海县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是否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是 £否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经营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申请类型 |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 | ||
自有□租赁□ | 服务场所面积 | ||
床位数 | 张 | 员工总数 | 人 |
管理人员 | 人 | 执业护士(师) | 人 |
护理人员 | 人 | 医保参保人数 | 人 |
劳动合同签订人数 | 人 | 返聘或劳务协议人数 | 人 |
申请单位 意见 |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从业人员名册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人员类型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岗位) | 资格证照 名称 | 资格证照 级别 | 劳动合同 (劳务协议)期限 | 专职 | 兼职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不够填写,可另行附页)
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人员类型填管理人员、执业护士(师)、护理人员;
2﹒资格证照填写具体名称;
3﹒资格证照级初级、中级、高级,若资格证照无级别规定,可不填。
附件3
滨海县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验收评估表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1 | 基础指标 | 是否在滨海县依法成立,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否”即为不合格。 | |
2 | 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是否包含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护理服务相关内容,“否”即为不合格。 | ||
3 | 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是”即为不合格。 | ||
4 | 近1年内(或自登记注册至申请时)无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是”即为不合格。 | ||
5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是否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是”即为不合格。 | ||
6 | 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专职护理人员是否达到10名,专(兼)职护士(师)是否达到1名,“否”即为不合格。 | ||
7 | 养老机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是否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否”即为不合格。 | ||
8 | 养老机构照护区域床位是否达到10张,“否”即为不合格。 | ||
9 | 是否有国家、省、市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是”即为不合格。 | ||
1 | 经营场所(20分) | 房屋产权自主或租赁时间剩余有效期限满1年及以上,得5分。 | |
具有固定的业务用房得5分,建筑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得10分。 | |||
划分办公区域、档案区域、展示区域和服务技能培训等场地的得5分。 | |||
2 | 组织管理(10分) | 明确机构管理部门、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得10分。 | |
3 | 内部管理制度(10分) | 建立完善的岗位职责、护理防护及不良事件登记报告处理制度、财务制度、培训及考核制度、投诉制度、质控制度、例会制度的得10分,每缺少1项扣2分。 | |
4 | 财务管理(5分) | 配备专业专职财务人员,得5分;配备专业兼职财务人员,得3分;无专业财务人员,得0分。(提供人员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 | |
5 | 护理服务工作方案(10分) | 具有完善的护理服务、监督考核及满意度评价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完善及优良程度0-10分之间酌情打分。优秀8-10分;良5-7分;差0-4分。 | |
6 | 劳动关系(10分) | 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得10分。 | |
7 | 专业人员配备(30分)
| 护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得5分,平均年龄结构不超过60周岁(含)的得10分,平均年龄结构不超过55周岁(含)的得15分。 | |
医疗机构专职护理人员与照护床位之比不少于1:4的得10分;养老机构专职护理人员与照护床位之比不少于1:5的得10分;居家上门护理机构专职护理人员不少10名,且专(兼)职护士(师)不少于1名的得10分。 | |||
定期开展护理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护理等专业技能培训的得5分。(提供培训台账等证明资料) | |||
8 | 业绩证明(5分) | 开展过民政、残联等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护理服务工作的得5分(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开展相关护理服务工作的台账资料等证明资料,原件备查。) |
现场评估审核人员按照评估内容、评分标准逐条进行审核。
评估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