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201437496XB/2025-00035 组配分类 稳岗就业
发布机构 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5-01-1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 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为加强大龄失业 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对象

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 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 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 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在本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并缴费,其中按本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 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由失业保险 基金支付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应月份,应在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1年的时间区间内。

三 、政策执行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

四、经办流程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并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 “江苏智慧人社”APP 等线上渠道或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一 次性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提交的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相关费用于次月底前发放至大龄领金人员申请时提 供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强化风险防控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 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费。大龄领金人员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对 应月份,如发生养老保险费清退,需个人退回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的相应资金,再继续办理清退手续。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数据比 对核查,加强基金风险防控,认真甄别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 不离岗套保等情形,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 认识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加 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要通过多渠道进行 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开设服务窗口做好政策咨询等服务, 切实提升经办服务质效,加快政策落地见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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