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滨淮农场、新滩盐场:
为加快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促进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促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1号)、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百亩以上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省级奖补方案的通知》(苏农渔〔2023〕16号)、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盐城市百亩以上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奖补工作方案的通知》(盐农渔〔2024〕2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盐城市百亩以上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省级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盐农渔〔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滨海实际,现就滨海县百亩以上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省级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对象
资金支持对象为全县辖区内开展百亩以上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的实施主体。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优先鼓励支持镇(区、街道)及村集体组织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池塘所有权人作为实施主体,整体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支持养殖企业、养殖渔民、专业合作社等池塘经营权人作为实施主体,在取得池塘所有权人认可的前提下,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
二、资金支持内容
资金支持百亩以上集中连片池塘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拟改造的池塘不得位于《滨海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划定的禁养区内,且持有选址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在集体或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范围内,并取得相应证明材料,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池塘不予补助。
参照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池塘标准化改造技术要点(试行)》(苏农便〔2023〕51号),以结果为导向,根据生产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实施内容,确保改造的池塘达到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尾水治理达标等目标要求。资金主要支持以下环节:一是支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包括整形清淤以及护坡道路、沟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建设,二是支持尾水达标净化处理,包括底排吸污、曝气增氧、沉淀过滤、鱼菜共生、分步式处理等养殖尾水治理工程,三是支持水质监控和环境调控系统,包括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养殖水域环境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增氧控制系统、远程智能控制系统等,同步完善并建立管护机制。优先支持养殖尾水难以达标的池塘实施改造,重点支持养殖尾水治理。
百亩以上连片池塘定义:以区域内落水总面积进行统计,池塘间毗连或涉渔附属设施(含尾水处理、进排水沟渠、鱼用青饲料种植地等)相邻的区域面积;片区内道路、河道等公用设施两侧但共用同一进排水系统的或同一经营主体,虽有其他农业种植等一产占地,但养殖池塘共用同一进排水系统的区域面积。
三、资金支持标准
资金支持统一采取“项目管理+先建后补”的方式,项目按照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验收审计、资金拨付等程序推进实施。以镇(区、街道)或村级主体实施“项目”的,可全额使用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由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实施省级奖补项目,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70%,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亩,同一项目不得享受其他同类财政资金扶持。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建设费用,施工设计、预算编制、工程监理等项目相关费用均算入项目投资总量。工程项目实施面积和项目投资总量由审计、验收予以最终核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享受资金补助的依据。镇级统一开展的前期方案编制、专家评审,以及后期审计等费用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实施程序
(一)主体申请。实施主体向镇(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实施主体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区域平面界址图(测绘图)等材料;未明确管辖镇(区、街道)的实施主体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镇级初审。由所属镇(区、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主体资格、项目实施区域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镇级审核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
(三)编制方案。项目备案后,镇(区、街道)负责统一编制本辖区范围内拟实施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整体实施方案应由有渔业或农业咨询乙级以上资信等级或具有相应资信等级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区概况、可行性分析、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组织管理、施工进度安排、绩效目标以及现状图、规划图、设计图等必要的附件材料。整体实施方案由镇(区、街道)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未明确管辖镇(区、街道)的实施主体参照执行。
(四)组织实施。一是按照县级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上为1年。二是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规定落实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工程施工设计图,落实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三是项目建设内容应在所在村或未明确管辖主体的实施主体单位进行公示。四是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或终止手续。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应确保实施方案批复的治理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五)竣工验收。1、验收条件。一是完成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建设内容和改造任务;二是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三是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对外排放尾水(出水口)符合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四是项目工程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实施主体等四方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意见,实施主体落实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2、工程验收。一是镇级初验,镇(区、街道)对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逐一进行初验,并统一安排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形成镇级初验报告。未明确管辖镇(区、街道)的实施主体参照执行。二是县级复验,在镇级初验,上报初验报告等材料后,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或委托中介单位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后申请市级复核。
(六)资金拨付。通过市级复核后,拨付补助资金到申报主体所属镇(区、街道)财政,由所属镇(区、街道)财政优先列支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评审、审计、验收等费用后,按统一标准比例将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申报主体为未明确管辖镇(区、街道)的实施主体,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拨付。获得其他同类型财政补助资金的,不重复补助。
五、项目申报
(一)项目实施主体于2024年7月20日前向所在镇(区、街道)提出申请,未明确管辖镇(区、街道)的实施主体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区、街道)、未明确管辖镇(区、街道)的实施主体于2024年7月30日前完成初审并报送县级备案,包括项目的现场查验和资料初查。
(三)镇(区、街道)、未明确管辖镇(区、街道)的实施主体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经过专家评审并通过的实施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
六、其它事项
(一)各镇(区、街道)、未明确管辖镇(区、街道)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运维管护与档案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年度池塘改造任务。
(二)项目申请人需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发现有情况不实、弄虚作假,查实后需退还补助资金,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百亩以上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清单
2.滨海县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滨海县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接受审计、验收承诺书。
滨海县农业农村局 滨海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1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百亩以上连片池塘
标准化改造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清单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百亩以上连片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申请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实施前:
(一)项目申请表;
(二)实施主体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项目实施区域的平面界址图(测绘图);
(四)建设区域不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禁止养殖区范围证明;
(五)由有渔业或农业咨询乙级以上资信等级或具有相应资信等级的单位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实施方案;
(六)接受审计、验收承诺书。
二、项目竣工后:
(一)项目初验报告,财务资料,包括项目的账册、发票、合同协议、汇款凭证、第三方造价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二)项目相关图片资料;
(三)尾水排口设置和水质检测报告(须第三方现场采样的水样),且须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要求,尾水排放备案等资料;
(四)项目总结材料;
(五)其他认为必要的材料。
附件2
滨海县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专项资金
项目申请表
申请主体 | 联系人 | |||
项目地址 | 联系电话 | |||
建设面积 | 计划总投资 | |||
主要养殖品种 | 是否在禁养区 | |||
是否基本农田 | 计划建设期限 | |||
项目计划 建设内容 | ||||
声明: 本人(姓名)为(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特此声明,申请提供的资料和数据都是真实、准确的。如果有情况不实、弄虚作假查实后将退还全部补助资金,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签字: | ||||
村委会意见:
单位盖章: 签字: | 镇(区、街道)意见:
单位盖章: 签字: |
申请日期:
附件3
滨海县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专项资金项目
接受审计、验收承诺书
1.本单位已认真阅读《滨海县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接受审计、验收承诺书》,接受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流程及管理要求。
2.本单位保证提供给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验收的现场和结算资料真实、全面、准确,并与其它各级各类财政扶持的项目的建设内容无重复。
3.本单位保证申请财政资金额度的支出有合规的票据及可追溯的资金流向。
4.本单位保证完成的建设内容符合项目规定的建设完成期限,如有虚假,一经查实,配合项目管理部门,退回项目专项资金,接受相关部门处罚。
5.本单位将积极配合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验收工作。
本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承诺方: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