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东坎、坎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滨海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滨海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政办规〔2023〕2号)、《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23〕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等级评定奖项,主要授予本县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滨海县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滨海县县长质量奖”和“滨海县县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年“滨海县县长质量奖”评定数量不超过2个,“滨海县县长质量奖提名奖”评定数量不超过5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鼓励省重点产业链、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市重点产业链、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县长质量奖属于业务性较强的等级评定,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可根据质量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采用其他等同的升级版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滨海县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向县政府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第八条 滨海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滨海县县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滨海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县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县内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滨海县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滨海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四)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五)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七)在一个申报周期内,有关联的母、子公司,只可有一家申报县长质量奖。母公司已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质量奖(包括中国质量奖及其提名奖、本省及外省省级政府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盐城市市长质量奖及其提名奖、滨海县县长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的,不再接受其子公司的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滨海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符合条件的组织自愿申报,并在本组织内部就申报县长质量奖事项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申报组织填写《滨海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报滨海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二)滨海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
(三)滨海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不少于3名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按照1:1.5的比例提出进入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程序的名单。
(四)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问询,进行答辩。
(五)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滨海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资料评审、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得分,按资料评审占20%,问询答辩占10%,现场评审占70%得出评审总得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滨海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
(七)滨海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八)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县政府对获得滨海县县长质量奖和滨海县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激励、颁发奖牌,并一次性分别发放奖金20万元和5万元。再次申报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奖牌,不再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滨海县县长质量奖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县长质量奖评审和培训、监督管理、质量品牌培育等专项工作经费,列入专项资金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获得滨海县县长质量奖满5年的组织,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获得滨海县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以继续申报,但5年内不再评选其为提名奖。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县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滨海县县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滨海县县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滨海县县长质量奖标志和奖牌。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及滨海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滨海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日。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滨海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滨政规发〔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