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服务对象
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县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
0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一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03办理材料
《滨海县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表》;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纳税凭证;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学历学位证书、在校生在读、军人等创业者身份证件。
04其他须知
创业主体在本省范围内仅可领取一次,限定申报纳税地领取;申请前须在人社一体化平台社保模块进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时,创业主体需出具至申请前连续六个月申报或缴税(含免税)凭证,带动其他就业人员需出具带动人员的合同并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01服务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2 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在本县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创办的创业经营主体,初创主体需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他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02补贴标准
按照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发放,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申请主体本省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
03办理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学历学位证书、在校生在读、军人等创业者身份证件。
04其他须知
创业主体申请前须在人社一体化平台社保模块进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之前该主体法人没有领取过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带动就业人员需出具带动人员的合同(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自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01服务对象
在本县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经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2 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的创业主体。初次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创业主体。已从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02补贴标准
根据创业主体实际支付创业场地租金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场地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03办理材料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场地租金发票;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学历学位证书、在校生在读、军人等创业者身份证件;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原件和复印件。
04其他须知
创业主体在本省范围内仅可领取一次;法人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时,若创办实体不在孵化基地中,不可申请此补贴;
创业失败社保补贴
01服务对象
在本县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创业失败人员。
02补贴标准
按创业者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03办理材料
《创业失败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创业期间纳税凭证。
04其他须知
申请补贴时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之前没有领取过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本省范围只能领取一次,限定申报纳税地领取。个人在申请补贴时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已注销,另外申请补贴时间距企业注册时间小于3年。企业注销后,个人缴纳灵活就业社保月数小于6个月,不能申请此补贴。
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01服务对象
在本县依法成立达到相应建设服务标准并在人社部门备案,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
02补贴标准
根据基地或利用自有住房的初创主体实际支付的水电、网络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情况确定。申报补贴时,须扣除向创业者个人收取的水、电、网络等费用。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补贴每年分别不超过5万元和2万元,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补贴每年分别不超过3万元和1万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03办理材料
《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水电宽带接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等支出凭证(税务发票);房产证;委托运营协议;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04其他须知
创业载体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相关服务一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常为创业主体提供相关服务;利用自有住房的申报主体申报补贴时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之前法人没有领取过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创业孵化补贴
01服务对象
本县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02补贴标准
按成功孵化创业实体个数(创业孵化基地内注册登记3年内孵化成功后,搬离基地(孵化区)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3000元/户,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03办理材料
《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基地和初创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创业服务协议;创业孵化成功主体花名册;撤离基地通知书;创业实体撤离基地持续经营六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委托运营协议;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04其他须知
孵化基地必须是人社部门认定的。
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01服务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全体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县创业人员)。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群为富民创业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简称重点群体)。
02办理条件
在我县居住和生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县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承包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提供创业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应是最近5年内登记注册;申请的贷款仅用于创业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或补充项目运营资金;申请人最近5年应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03提供材料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重点群体的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04贷款及贴息发放标准
对个人创业者发放的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根据投资规模和带动就业情况,最高可发放至30万元。
对于向重点群体发放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的50%予以贴息,剩余利息由贷款人承担。对展期、逾期和一般群体申请的贷款,不予贴息。
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05办理方式
申请人在“滨海就业”微信公众号以及人社、经办银行业务窗口扫码进入“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页面,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拍照上传身份证、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后即可完成贷款申请。
办理方式及联系方式
线下——滨海县政务服务中心D区08-10号窗口
线上——“滨海就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
服务热线:0515-84238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