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全县2023年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滨海县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含批发和零售)。
二、自查标准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对本企业医疗器械经营情况实施自查。
三、自查要求
(一)各企业对标《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各项条款,认真梳理本企业的符合情况及存在缺陷,根据自查情况逐项填写《滨海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详见附件)。企业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完成后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请企业将填写完毕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至所在辖区分局,企业留存一份自查报告备查。
(三)自查报告没有加盖企业公章、没有人员签名或签名非手写的视同为未进行自查。
(四)其它未尽事宜请联系我局药械科,联系电话:0515-84199169。
特此通知。
附件:滨海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模板(2023版).doc
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