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201437496XB/2023-00118 组配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03-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当事人:江苏远大仙乐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75392500Q

法定代表人:钱志强

住 所: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中山七路1号

我局2022年10月21日、2023年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甘氨酸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丙谷二肽项目在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项目已投入生产。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通过雨水排口排放雨水,但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开展雨水排口悬浮物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生产操作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我局于2023年1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盐环滨罚告字[2023]3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鉴于设备安装阶段等因素,作出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肆仟壹佰捌拾玖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丙谷二肽项目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2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裁量标准,鉴于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等因素,作出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标准,鉴于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3次等因素,作出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合计作出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玖佰捌拾玖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局港区分局开具“滨海县非税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