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农资批发商、零售商、农药使用者:
水稻作为主要粮食作物,在粮食安全生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事关农民增产增收以及国计民生;我县是水稻生产大县,在水稻绿色安全生产过程中,扎实推进科学用种、用药等工作显得刻不容缓、万分重要。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现“洁田稻”种植现象,且种植面积在不断扩大,“洁田稻”系列专用除草剂的使用量也迅速增加。经调查,有部分农资经销商存在采取预收定金搭配销售“洁田稻”系列稻种专用除草剂行为,具体方式是:向购买“洁田稻”系列稻种的农户,每亩稻种配专用除草剂,稻种和除草剂搭配在一起捆绑销售,在水稻3-4叶期使用,除草剂采取无柜台销售或分开销售等方式,直接或定向配送到购买“洁田稻”稻种的农户手中;“洁田稻”系列品种,部分品种涉嫌侵权套牌,包装袋上标注的品种名称与袋内种子可能不符,给农业生产留下重大隐患;“洁田稻”捆绑(搭配)使用的专用除草剂,未按规定标注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等农药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据调查,施用“洁田稻”捆绑(搭配)的专用除草剂危害较大:一是对下一茬作物有很强的抑制灭杀作用,极易造成减产或绝收;二是除草剂残留容易造成水土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三是容易对未种植“洁田稻”的相邻水稻田块以及其他农作物带来药害风险;四是持续使用“洁田稻”捆绑(搭配)的除草剂,容易导致自然植被被破坏,有些物种的繁殖会受到很大影响。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鉴于“洁田稻”捆绑(搭配)销售的专用除草剂的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为防止我县“洁田稻”种植面积不断扩大,影响水稻绿色安全生产,现公告如下:
1、全县农资批发商、零售商、农药使用者,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洁田稻”系列品种捆绑(搭配)的专用除草剂;凡是违法销售、使用的,请立即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0515-84225351、0515-84234200,我局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销售“洁田稻”系列品种的种子批发商,包括在我县销售的县外种子批发商,要及时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科进行备案,联系电话0515-84234200;各地零售商要依法依规建立销售台账,及时完整的进行备案。
3、全县农药经营户,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好、建全农药进、销、存货可追溯电子台账;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植户等农药使用者,要妥善保管好经销商的销售凭证,详实的做好农药进货、使用的相关记录。
4、加强市场检查和种子质量抽查。针对我县种子市场销售的“洁田稻”系列品种及其捆绑(搭配)的专用除草剂,我局将加大检查抽查频次,对农资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开展全覆盖种子质量抽检,重点抽查品种真实性;在春秋季用种关键时期,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购销台账、制售假劣、侵权套牌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为重点,扎实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一般农户将随机开展入户倒查工作,重点检查与“洁田稻”捆绑(搭配)的专用除草剂的来源等事项。
特此公告。
滨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