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滨海县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滨海县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方案
为做好我县境内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市、县有关决定和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工程初步设计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地上地面附着物。
二、时间安排
根据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总体要求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并细化各节点时间安排。
三、实施主体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由县政府组织,淮河入海水道沿线各镇(区、街道)为实施主体。
四、补偿标准
征迁补偿标准执行文件规定和评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公司由县征迁办统一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取。详见附件:
附件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
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
二、房屋权属确认
1、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件进行确定;
2、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件的古居村民,以所在村组宅基地分配台账为依据;
3、无合法证件的后迁进户,根据宅基地来源等情况,由所在镇区、街道和所在村、居联合会审,经公示无异议,予以确认。
三、房屋用途确定及补偿
1、以《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如无相关证照,按原使用用途确定。
2、看守鱼塘、土地种植等临时建筑物如能配合签约拆除的,一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货币补助,不予安置,否则一律按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一)住宅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价格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
2、装饰装潢(地面、墙壁、吊顶、门窗套等)按200元/㎡进行保底,附属设施按实补偿,但对恶意突击装潢的,不予补偿。
3、搬迁补偿费:标准为8元/㎡,按两次计算。
4、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搬迁住宅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按月计算,补偿标准为每月6元/㎡。选择货币补偿及进城入镇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按从搬迁之日起至住房交付之日的后3个月计算。
5、补助:被搬迁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因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详见附表。
6、奖励:被搬迁人在签约三个时段内签约并按期搬家交房的,分别按300元/㎡、200元/㎡、100元/㎡给予奖励,超出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安置
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两种,由被搬迁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按被拆除主房面积200元/㎡进行补贴(最低保障为3万元/院落,最高不超过6万元/院落),但必须与村组签订放弃宅基分配及房屋安置承诺书。
②选择进城入镇购房的被搬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后,可再享受进城2万元、入镇1万元的购房补贴,同一个院落仅享受一次补贴。
2、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由搬迁实施主体按照“等面积安置、成本价安置”、“合法用地、规划审批、依规建设”等原则组织实施。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对合法建筑面积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
2、装饰装潢(地面、墙壁、吊顶、门窗套等)按实评估补偿,但对恶意突击装潢的,不予补偿。
3、搬迁补偿费:按一次搬迁计算,标准为8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房屋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直接用于经营的部分按照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5、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临街门市房以评估公司评估价结合停产停业损失确定补偿标准。
6、奖励:被搬迁人在签约三个时段内签约并按期搬家交房的,分别按300元/㎡、200元/㎡、100元/㎡给予奖励,超出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四)住改非房屋补偿
住宅用房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三年以上,根据经营的年限及实际情况报请研究后给予适当补偿。
五、补偿协议
搬迁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搬迁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家让房的,应当在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
六、其它事项
如涉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如涉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县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各街道(镇、区)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县住建局备案。
附件:重大疾病和低保对象补助标准
房屋搬迁重大疾病和低保对象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 | 补助金额 (万元/人) | 备 注 | |
疾病 | 重大疾病 | 0.8 |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 |
其他类疾病 | 0.4 | 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0.8万(含0.8万)的贫困家庭。 | |
残疾 | 1、2级 | 0.8 |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
3、4级 | 0.4 | ||
贫困 | 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 0.8 |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 |
特困职工、低保边缘人群 | 0.4 | 特困职工须提供县总工会有效证件。 |
附件2
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表 1 青苗补偿指导价
附属物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耕地青苗补偿 | 亩 | 1250 | ||
鱼(虾、蟹等)塘设施补偿及开挖费 | 天然鱼塘 | 亩 | 800—1000 | |
经开挖的一般鱼塘 | 设施补助 | 亩 | 2000 | |
开挖费 | 亩 | 2000 | ||
经开挖的精养鱼塘 | 设施补助 | 亩 | 4000 | |
开挖费 | 亩 | 3000 |
注: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表 2 林木补偿标准
附属物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林木补偿 | 幼龄林 | 亩 | 3800 |
中龄林 | 亩 | 2700 | |
近熟林 | 亩 | 2000 | |
成熟林 | 亩 | 1200 | |
果园 | 移栽 | 亩 | 1600 |
砍伐 | 亩 | 11000 | |
竹林 | 砍伐 | 平方米 | 10 |
零星树木移栽 | 胸径5cm以下 | 棵 | 5 |
胸径5-10cm | 棵 | 10 | |
零星树木砍伐(胸径10cm以上) | 棵 | 80 | |
零星果树移栽(胸径10cm以下) | 棵 | 10 | |
零星果树砍伐(胸径10cm以上) | 棵 | 250 |
注: 恶意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表3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厕所 | m2 | 60 | 坟墓 | 座 | 1500 |
牲畜房 | m2 | 100 | 地下涵管 | m | 100 |
围墙 | m | 80 | 渡槽 | m | 100 |
手压井 | 座 | 300 | 网络 | 个 | 200 |
电话 | 部 | 200 | 垃圾池 | m2 | 25 |
有线电视 | 个 | 300 | 路灯 | 个 | 1000 |
太阳能 | 个 | 50 | 配电箱 | 个 | 2000 |
空调 | 台 | 200 | 摄像头 | 个 | 100 |
水泥地 | m2 | 40 | 水位尺 | 个 | 200 |
路标牌 | 个 | 500 | 防汛宣传牌 | 个 | 400 |
监控 | 个 | 1000 | 窑 | 座 | 50000 |
电子拍照设备 | 个 | 1000 | 护栏 | 米 | 25 |
水泥墩 | 个 | 500 | 闪光灯 | 个 | 1000 |
广告牌 | 个 | 2000 | 消防栓 | 个 | 200 |
注:自来水管线补偿标准按苏政办发〔2016〕106号文件执行。
表 4 电力设施补偿指导价格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万元) |
10kv输变电设施 | 千米 | 15 |
35kv输变电设施 | 千米 | 151 |
110kv以上输变电设施 | 千米 | 192 |
电力铁塔 | 座 | 100 |
变压器 | 台 | 1 |
配电箱 | 个 | 0.1 |
表 5 通讯设施补偿指导价格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万元) |
电信线路 | 千米 | 7.82 |
移动线路 | 千米 | 7.82 |
江苏有线 | 千米 | 7.82 |
国防光缆 | 千米 | 15 |
发射塔 | 座 | 1 |
附件3
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 片 编 号 | 征收集体农用地 |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区块范围描述 | ||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镇区(街道) 名称 | |||
I | 41000 | 21000 | 20000 | 41000 | 28700 | 东坎镇(包括东坎街道、坎北街道) |
II | 40000 | 20000 | 20000 | 40000 | 28000 | 五汛镇、蔡桥镇、正红镇、通榆镇、天场镇(包括现代农业园)、界牌镇、陈涛镇、八巨镇、八滩镇、滨海港经 济区、滨海港镇、滨淮镇 |
附件4
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占地类型 | 标准(元/亩) | ||
弃土弃渣区 | 干法施工 | 11500 | |
水下施工 | 粘性土 | 22000 | |
砂性土 | 16000 | ||
施工临时占地 | 施工年限×2500+1000 |
注:1、上述标准包含青苗补偿、占用损失补偿及复垦补助费用。
2、取土区补偿标准按实际损失和复垦措施费用计划,或参照类似工程、相关规定标准计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