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根据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坚持风险可控,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全区体育赛事活动,切实保障赛事活动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体育系统主办和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体育赛事活动。
三、基本原则
(一)疫情风险处于高等级地区原则上暂不举办体育赛事和群体性全民健身活动。
(二)低风险地区在科学评估疫情风险,坚决贯彻防控要求前提下,周密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经属地政府和疫情防控领导机制审核评估后组织实施。
(三)落实赛事活动承办地主体责任,实施属地管理。赛事活动中,出现疫情征兆应采取“熔断机制”。
(四)举办赛事活动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特点、规模场地和人员密度等,控制好参赛队伍规模。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赛事活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长通常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通常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通常由相关人员担任,在承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防控协调组、防控宣传组、防控保障组、防控监督组。
(三)防控协调组统筹协调疫情防控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各部门实施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互通、部门联动和协同处置等行动,及时收集汇总疫情防控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汇报。防控宣传组负责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制作张贴疫情防控相关宣传海报。防控物资保障组负责疫情防控物资的采购、保管和领用。防控监督组负责比赛期间相关人员每日的体温检测,以及监督比赛场馆、使用房间、饮食场所、卫生间等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和通风情况。
五、人员管理
(一)按照县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求,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疫情防控科普宣传,使全体赛事参与人员充分了解防疫知识,掌握防疫要点,增强防疫意识,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二)落实入场人员信息登记,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和活动区,进行体温监测,如发现有发热(37.3℃以上)症状人员,应禁止其入场。
(三)参与赛事活动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防疫方针,除活动期间的必要活动外,不聚集,不外出,做好个人防护,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承办单位报告。
(四)确保赛场内所有人员科学佩戴口罩,运动员比赛期间、裁判员执裁期间,可不佩戴口罩。
六、防疫要求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赛事活动应为工作人员提供防疫用品(参赛人员自备);区县级赛事活动应为工作人员提供防疫用品,并要求参赛人员自备防疫用品。防疫用品通常包括:一次性医用口罩、消毒湿巾、免洗手消毒液等。
(二)在赛场及参赛人员交通工具内,配置免洗手消毒液,供参赛人员下车前和比赛后使用。
(三)搭建赛事活动相关展位应错位设计,留有足够空间,并保持内部空气流通;鼓励商户以展示为主,减少互动性设施和活动。
(四)加强办赛场所自然通风和机械换气,尽量使用物理降温,按规定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确保足量新风量。
(五)合理安排赛事撤场时间,制定分时段、分区域的撤场计划。
七、宣传提示
(一)比赛期间在酒店、比赛场馆显要位置、醒目区域张贴相关宣传海报,增强疫情防控意识。
(二)赛场、训练场、看台、工作区等应设置个人防护提醒标示。
(三)利用现场指示牌、LED屏、现场广播等多种方式宣传防疫知识。
(四)在赛场醒目位置公示疫情防控责任人、属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和疾控机构的联系方式。
八、应急处置
(一)参赛人员在通期间出现疑似症状,或赛场内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助疾控机构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置,并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
(二)当赛场出现疑似病例,导致比赛无法继续时,可由相关负责人下达赛事取消及疏散指令,播放广播,开放所有疏散口,引导相关人员有序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