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201437496XB/2023-02210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3-12-29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东坎、坎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依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编号Ⅰ范围描述

征收集体土地(类别)区片综合地价

镇区(街道)名称

征收集体农用地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东坎街道、坎北街道、

坎南街道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其中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人)

41000

21000

20000

41000

28700

区片编号Ⅱ范围描述

征收集体土地(类别)区片综合地价

镇区(街道)名称

征收集体农用地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五汛镇、蔡桥镇、正红镇、通榆镇、天场镇(包括现代农业园)、界牌镇、陈涛镇、八巨镇、八滩镇、滨海港经济区、滨海港镇、滨淮镇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其中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人)

40000

20000

20000

40000

28000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五、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滨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滨政发〔2020〕75号)同时废止。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