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财政和资产管理局:
根据盐城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盐民助〔2023〕6号)精神,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五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75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1300元保持不变。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标准分三档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至3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200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以上三档照护服务与照料护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照护保险相衔接,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三、专项解困对象
专项解困对象每人每月提高20元。
四、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补助
1、低保外重残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750元;
2、低保内重残由每人每月256元提高到263元;
3、低保内轻残由每人每月183元提高到188元;
4、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由每人每月438元提高到450元;
5、精神智力三四级由每人每月292元提高到300元;
6、(18-60周岁)成年无业肢体三级由每人每月183元提高到188元。
7、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30元。
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老武警)补助
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老武警)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2060元。特殊困难老职工(老武警)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600元。
六、执行时间
以上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滨海县民政局 滨海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