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规范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的权力与责任,滨海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与全县各镇区签订安全生产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被委托单位负责的辖区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一)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被委托单位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隐患,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行政相对人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行政相对人暂时停止建设、暂时停止使用厂房、设备等,限期排除隐患,及时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被委托单位在委托区域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委托单位名义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行使下列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实施普通程序行政处罚。
1、滨海县八巨镇人民政府、滨海县滨海港镇人民政府、盐城滨海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滨海县陈涛镇人民政府、滨海县人民政府坎北街道办事处、滨海县五汛镇人民政府、滨海县正红镇人民政府等7家镇区无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权限。
2、滨海县八滩镇人民政府、滨海县滨淮镇人民政府、滨海县蔡桥镇人民政府、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滨海县界牌镇人民政府、江苏省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滨海县天场镇人民政府、滨海县通榆镇人民政府、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等9家镇区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权限: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权限: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上的罚款。
(四)提请行政处罚。被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使用省厅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编号使用,由委托单位加盖公章。
2、指导和监督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委托单位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对因被委托单位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委托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委托单位追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对被委托单位在实施委托执法中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5、组织被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6、委托单位在被委托单位辖区内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直接依法立案查处,不再移交被委托单位。
(二)被委托单位责任
1、被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保障实施委托执法所需人员、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建立实施委托执法相关工作制度及考核机制。
2、被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权。
3、被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按规定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被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被委托单位应该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做好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被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报请委托单位审批制作。
7、被委托单位应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被委托单位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全过程使用省执法系统,确保执法情况可追溯。
9、被委托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被委托单位承担以自己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具体执法委托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滨海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附件:委托书.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