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二)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被征地农民包括: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服刑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8、其他由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下列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
1、历次征收土地已经被安置的人员(包括征地带劳、领取安置补助费或撤组转户人员等);
2、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常住人员、寄住人员、暂住人员及空挂人员;
3、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员、在册医教人员、国有企业职工;
4、原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死亡的人员;
5、原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结婚户口迁出后,在迁入地已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
6、已被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征地农民的,不再作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
三、工作原则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安置人员名单在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得更换。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四、实施步骤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0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以前未参保的征地保障整改项目可参照此办法产生保障人员,保障标准按征地批文时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