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月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5期)

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提高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的“靶向性”,我局根据广大群众的夏季消费特点组织了五月份食品安全监督性抽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局此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抽检检验机构为滨海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中普检测有限公司和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次抽检涉及酒类、糖果制品、调味品、速冻食品、水产制品、饼干、糕点、餐饮具、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饮料、罐头、薯类及膨化食品、冷冻饮品、豆制品、保健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等18类重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共计729批次,食用农产品150批次,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23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分别为2批次餐饮具,2批次食用农产品,2批次糕点,总体合格率为99.18%,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率为1.33%。(详见附件)。

二、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1、甲拌磷

甲拌磷是一种高毒的内吸性杀虫剂、杀螨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等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中规定,鳞茎类蔬菜中甲拌磷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韭菜中甲拌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

三、消费提示

食用植物油是人们每日膳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体所需的必需脂肪酸、脂溶性维生素的重要来源。如何选购、食用和储存食用植物油广受关注,特做如下消费提示。 

一、植物油种类丰富,选择购买需留意 

食用植物油是以食用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油脂。常见的有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等。其中,食用植物调和油是由两种及两种以上油品经过科学配方调制而成。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预包装食用植物油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如产品执行标准中明确质量等级的,还应标示质量等级。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应在外包装上统一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上还要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选购预包装食用植物油,要在正规商超购买。选择生产日期离购买时间较近、保质期内的产品。当食用植物油以液态形式存在时,要选择油体澄清、透明的。家庭食用时,宜按照人数选择适合的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散装食用植物油质量和安全性难以保障,不建议消费者购买。 

二、摄入油量需把控,科学合理使用油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推荐,每人每天烹调油摄入量以不超过25-30克为宜。可以使用控油壶控制用量。 

炒菜时应避免油温过高,不仅会导致油脂本身的化学结构发生变化,影响人体消化吸收,还会破坏油脂中脂溶性维生素A、D、E,导致营养价值降低。如确需高温煎炸,适宜选择菜籽油含量较高的调和油。建议家庭多采用蒸、煮、炖或水焯的烹调方式,尽量减少煎炸。橄榄油、藻油、亚麻籽油等含有不饱和脂肪酸、有益微量伴随物,此类调和油不宜高温烹调,最好用于菜肴凉拌。 

三、推荐小瓶分包装,异味变质莫食用 

消费者存放食用植物油时,应密封、避光、低温、忌水,要远离氧、光照、高温、金属离子和水等促油脂氧化因子。 

如购买大桶油,可按一周的食用量将油倒入干净的棕色玻璃控油壶,再将大桶油用胶带密封好,放在阴凉避光处存放。开封后,最好3个月内吃完。控油壶使用过后,建议放入冰箱冷藏保存,既避光又低温。多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较高的食用植物油,最好短期内吃完。如果食用植物油放置时间过长,快接近保质期,在使用前打开瓶盖,闻不出有异味(哈喇味或刺激味)的可以食用,如有异味不可再食用。 

特此公告。

附件1:合格产品信息.docx

附件2:不合格产品信息.docx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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