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中、建后的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滨海县人民政府是本制度所称项目验收的直接责任主体,委托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五条 验收程序
(一)承办企业向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及时成立商务、财政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第六条 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一)基础设施完善,现场检查内外装修、设备配置情况。功能齐全,设施完备,涵盖线下服务模块、电商大数据综合管理功能模块以及线上云服务模块。
(二)功能要求
1、本地产品和有关电商服务企业的服务产品现场公示。
2、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服务人员,制定规范的服务管理制度。提供政策解读、数据收集发布、电商培训、创业辅导、创业孵化、网店建设、包装设计、运营策划、推广营销、帮扶增收等综合服务。为本县电商企业及广大创业者提供“一对一”免费指导及部分增值服务。(查看服务指导企业台账、数据收集等证明材料)
3、开发“滨海农村电商综合智慧管理平台”,将全县电商交易数据管理系统、全县电商溯源系统、人才培训系统、智慧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农产品库系统等统一纳入平台,实现电商大数据互联互通、一站式管理,并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按时汇总上报电子商务工作相关数据。
4、县级中心加强物流协同,具有对镇村服务网点整体布局规划。
第八条 县级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
(一)县级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基础设施检验,现场检查中心内外装修、设备配置情况。
1、查验中心农产品电商仓储和质量检测中心场地、冷链设施、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制度完善、设备齐全、装修整齐统一等情况。
2、智慧物流信息管理综合平台支撑县、镇、村三级物流网络公共服务体系运营,实现物流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分转、终端指令发布、数据统计上报等功能的综合管理,可为相关部门及时提供县域电商物流实际运行数据,实现对县域电商物流的实时监管。
3、整合快递企业,实现常态化运营(了解企业入驻、生产经营情况,查看入驻企业资料,包括入驻协议、营业执照、企业经营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功能要求
功能完善,有完整、真实的配送记录;能整合利用电商企业、快递企业等资源;能整合物流车辆,开辟或延伸物流运输线路,配备仓储配送信息化系统,制定合理规范的物流管理制度,组建专业的物流运营团队,从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到村级网点24小时以内到达,电商(物流)服务覆盖率不低于100%;仓储功能完善,能进行网销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
第九条 镇、村级电商(物流)服务站点建设
(一)按照“资源共享、多站合一、功能集中、节约高效”的原则,三级物流体系的镇村级站点与同级电商公共服务站点合并投入建设。镇、村级电商(物流)服务站点基础设施检验,现场检查中心内外装修、设备配置情况。
1、镇、村级电商(物流)服务站点功能、设备齐全,可持续运营状况良好,统一制作并加挂“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标识标牌。
2、收集整理区域内的特色农产品,并在服务站点设置特色产品展示区,为村民展开网络销售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
(二)站点资质
1、查验各站点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协议、网点图片、设施配置、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记录、快递数据、网上交易额等台账材料。
2、站点建设合理,服务站点应配置必要的服务设备,具备快递包裹收寄、信息收集和发布、电商产品展示及代销代购、农产品收储代购、农资农产品代销代购等便民服务功能,并提供服务台账等佐证材料。
3、站点人员参加过相应培训,能够熟练操作电商或物流服务平台,能提供各项服务功能,定期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综合智慧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条 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农产品质量溯源安全体系与监管平台建设
(一)查验品牌注册、品牌培育、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建立特色农副产品专区的销售额,以及农产品质量标准、品牌准入标准、生产标准、流通标准、产品质量督查抽查机制等建立情况。
(二)宣传情况资料汇总。电子商务相关宣传视频、广告投放内容及照片、电商相关会展参与文件及照片、宣传单等宣传投放相关证明。充分利用社交媒体传播优势,及时发布、宣传滨海农村电商发展政策、标杆企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三)查看举办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发布会、品牌农产品展销会、美食节等活动台账资料。
(四)查验农产品质量溯源设施设备,企业、合作社等主体加入溯源系统情况,以及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或创业青年申请SC认证等相关台账。
(五)查验滨海白首乌精深加工研发基地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农村电商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一) 查验扶持5家商贸企业通过自建微信小程序、官方网站、销售app、品牌自有公众号等,拓宽企业自营渠道情况;查验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连锁商超、零售网点进行数字化、信息化转型升级情况。
(二)查验生鲜配送企业建立自营线上商城及运营情况。
第十二条 农村电商培训体系建设
(一)查验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办学证明)。
(二)查验培训合同协议和培训计划,并根据培训计划实施培训课程情况。
(三)查验培训学员签到表、基本信息登记表、培训现场照片、就业跟踪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对培训效果满意度调查反馈。
(四)查看电商直播大赛、电商创业大赛、抖音大赛等活动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明台账。
(五)查验对口电商应用培训活动台账。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符合《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验收小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审查项目验收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资金使用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岀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出具通过验收意见报告。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及时组织复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可依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全部结束时终止,由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滨海县商务局代章)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