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资产,固定资产的权属归滨海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包含项目承办企业、入驻企业、孵化企业、县级公共服务中心、物流仓储分拣中心、镇村电商服务站点等所配置的设备。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

 

第四条  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总调配。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并配备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专员。

第五条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滨海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要求相关责任人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专员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载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七条  固定资产需要变更调拨时,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  如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签订新的固定资产签收单,同时在固定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并向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  滨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条  滨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持、物、卡一致。

第十一条  滨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不得用固定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滨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滨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拟将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滨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滨海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五条  对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经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滨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可进行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  滨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遭受损失。

第十七条  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物品、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维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移交入驻企业、镇村电商服务站、县级物流仓储分拣中心等固定资产(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做好交接手续),由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二十条  承办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半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做到物账相符。同时承办企业应提供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第二十三条  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资产管理专员应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专员、使用人共同签字,经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完成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由资产管理专员出具盘点报告,经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专员项目负责人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综合示范项目资产明细清单,经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固定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人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报废标准并确无法使用时,由使用人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滨海县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滨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登记表

2. 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

标签

3. 固定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

4. 资产报废申请单

 

 

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滨海县商务局代章)

2021年6月24日




附件1

滨海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登记表

时间:2021  月   日

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

购入时间

数量

单价

金额

使用年限

使用状态

资产所在地

残值

资产编码

备注
















































































































































*使用状态标注为:正在使用或报废,若已报废则需注明残值


附件2

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标签

 

 


附件3

固定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

序号

登记时间

变更内容

变更登记信息

原使用人/单位

现使用人/单位

资产管理人

项目承办

单位负责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4

资产报废申请单

申请人


申请主体


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

资产名称


型号


资产编号


使用年限


原用途


原值


原管理人


存放地点


申请报废理由:

审批、处理意见


公服中心意见


主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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