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生物医药创新集聚区一期工程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9 11:48 来源:招标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原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现调整为“(1)工程款指合同价(即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格及上述三项的规费和税金后的工程价款。本工程分二个单元付款,具体付款幅度如下:
①合同签定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工程款(其中3%工程款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汇入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工程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剩余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在相应进度款中支付)。

②厂房、办公楼、仓库基础施工至正负零并经质监部门全部验收合格后付至本单元工程款的15%,厂房、办公楼、仓库主体工程完成(包含墙体砌筑、窗框安装等)并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中标价的35%(其中工程款的5%汇入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60%(其中工程款的12%汇入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③工程如有增减项目必须经审计部门审核,待出具工程审计结算报告后一个月内按合同同比例结算。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问题付至工程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无质量问题且经审计部门审核并出具结算报告后付至审定价的95%,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三年无质量问题付至审定价的98%。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无息)。(本项目实行二审制度,经公司或公司委托第三方审计后报审计机关审核,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必须将全套竣工验收资料装订成册含竣工图纸移交发包人,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承包人必须拆除所有场地临时设施建筑物并运出场地,否则付款不予审批。

(2)投标人中标后对整个招标项目(除图纸变更或招标方同意变更产生的工程量增减外)实行总价包干(一次性包死)。

(3)在施工及竣工验收交付后因中标单位质量问题、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引起的质量投诉、安全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声誉造成影响的,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且自愿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次违约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中标单位施工前必须对参加施工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1%的社保统筹。

(5)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需充分考虑自己单位的履约能力,如中标,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日历天内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配合招标人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中标人缴纳的部分费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渣土费、道路占用费、噪声检测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 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划拨资金差额部分)。如不配合,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注:1.中标单位结算时需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结算付款时将按照:中标金额/1.09*(1+提供的发票的对应税率)进行调减结算总价)。

2.工程量清单中各分项中标单价不随工程量增减而发生新的单价调整;如遇主要材料调差,则执行下列规定。

 2.1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调差规定:

(1)主要工程材料指:钢筋、水泥、碎石、黄砂、砌块、商品混凝土。

(2)钢筋、商品混凝土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同比例浮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或受益;水泥、碎石、黄砂、砌块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同比例浮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或受益。

(3)其它材料(含燃料)概不调整。

(4)材料价差的取定。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超出规定工期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自发包人开工令发出之日起至主体封顶后30日)盐城市造价信息滨海县指导价平均价格执行,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参照盐城市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执行,无市场指导价及市场信息的及特种材料双方看样定价(不下浮),施工期间其它一切政策调整均不执行;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超出其投标时承诺工期的,主要材料价差不得调整,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及责任。

(5)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界定:按招标人编制的预算价的材料取定价为基准价与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平均的比值。

(6)主材价差调整的工程量计算依据为:投标人投标主材含量低于定额含量时按投标含量结算调整;投标人投标主材含量高于定额含量时按定额含量结算调整。

2.2(1)如发包人因需要进行工程量增减时,工程造价按投标文件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招标文件中约定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2)如发包人需要图纸变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滨海医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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