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东坎、坎北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沿海工业园,滨海港经济区、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县各委、办、局,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海县商务局 滨海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第四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20〕9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服务企业发展资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21﹞56号)等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的20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围绕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使用财政扶持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财政资金使用碎片化。
(二)公开规范,监督到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据实申报、公开评审、公平竞争,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严格标准,讲求实效。中央财政资金聚焦服务提升,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等,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四)统一管理,部门协同。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管理,其他各相关单位根据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避免多头补助,重复支持。
县商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支持方向、范围和资金使用计划,提请县电商办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提出项目资金的监管要求和拨付程序,会同县商务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和使用标准。重点支持县镇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投资约1150万元;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级公共服务中心),投资约300万元;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农产品质量溯源安全体系与监管平台建设)和农村电商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投资约400万元;农村电商培训体系建设,投资约1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遵照以下程序: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示范项目承办单位阶段性完成建设目标后,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电商办”)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并附企业申请报告、项目承办协议或合同、项目建设方案或规划、承办企业营业证照、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投资费用支出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审计报告原件及其他验收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审核与公示。由县电商办组织县商务、审计等部门、第三方审计机构及时审核验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预拨付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项目资金的拨付。与示范项目承办单位签订合同后,预拨付中标总价的20%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对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申请单位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审核并报县电商办审批后拨付,如建设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将追回前期预拨资金。
(四)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县电商办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拨付、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六条 县电商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根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公示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示范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使用原则,如其中一个子项中资金安排不足,经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十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滨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全部结束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