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九月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8期)

2021年中秋、国庆佳节期间,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节日消费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开展了九月份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局此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抽检检验机构为滨海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钛和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和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次抽检涉及水果制品、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蔬菜制品、豆制品、餐饮具,食用农产品、饮料(含大桶水)、保健食品、乳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糕点(含月饼)、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其它食品(主要是鸭血)等25类食品及相关产品共计876批次,食用农产品46批次,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44批次,不合格样品32批次,分别为2批次餐饮具,15批次食用农产品,2批次饮料,总体合格率为96.3%,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率为32.6%。(详见附件)。

二、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1.吡虫啉

吡虫啉属氯化烟酰类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等特点。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中规定,吡虫啉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生姜中吡虫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2.镉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最大限量为0.5mg/kg。水产品中镉(以Cd计)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三、消费提示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在选购特殊食品注意点

一、特殊食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没有免疫、防护功效

疫情期间,广大市民对健康需求有所增长,需要良好的休息和补充足够营养,但在购买特殊食品时需注意根据自身需要结合产品特性购买。尤其注意不要轻信保健食品具有免疫防护新冠病毒的虚假宣传。注意特殊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品,不能用来治疗疾病,切勿把保健食品当做药品服用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

二、选择信誉较好的商家购买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时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场、超市、商店、专卖店等,保留相应票据;在网上购买时,要选择具有资质齐全、信誉度高的自营、专卖等店铺,并保留好交易记录和相关凭证。

三、注意查看标签说明书

购买时请仔细阅读标签说明书,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产品有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和注意事项等,注意查看产品是否在保质期内,产品标准、原辅料、净含量等是否清晰标示;2020年1月1日后生产的保健食品是否印有警示用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根据标签说明书等选购适合自己或馈赠对象身体状况的保健食品,切勿盲目一次性大量购买。

四、提高食品安全维权意识

购买特殊食品时,要注意索取留存消费凭证,如对产品性质有所怀疑,可登陆国家市场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特殊食品信息查询路径:办事服务-便民服务-数据查询)进行查询。如果买到“问题食品”,要注意保存相关物证,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食用特殊食品后,如有身体不适症状,立即停止食用,及时就医,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合格产品信息.docx

附件2:不合格产品信息.docx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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