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处罚伪造证据当事人

发布日期:2021-01-08 09:42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被告张某伪造证据,县人民法院对其伪造证据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县法院速裁庭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其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归还过借款100000元。因该转账记录存疑,承办法官到银行调查核实发现张某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系伪造。法官及时告知张某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张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庭提交了其书写的悔过书,自愿具结悔过并接受处罚。

法院认为张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应当予以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法官提醒:参与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实事求是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的诉讼证据材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伪造证据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