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疫情期间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贷款贴息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部署要求,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大支持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苏农计〔2020〕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受疫情影响出现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且承担保障居民生活急需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的生产经营主体,包括蔬菜瓜果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种苗和种畜禽生产、农产品初加工,以及畜禽屠宰和饲料、动物防疫物资生产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申请贷款贴息的主体必须是注册在滨海县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

2.贷款用途。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贴息的贷款必须是用于生产设施建设、生产资料购置、设备购置、储藏保鲜、冷链物流、包装销售、引进开发新品种新技术、用工支出等环节。

3.贴息期限。申请贴息的贷款必须发生在2020年2月5日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增的贷款,其他期间发生的贷款不纳入贴息范围,对贴息期内新发生的贷款贴息,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贴息金额。

4.贴息标准。本次贷款贴息为新增贷款产生的在2020年2月5日到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贴息比例不超过2%(贷款利率),单个主体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用途与贷款资金使用范围要求不符的,不予贴息。同笔贷款不得多头享受,已经申报或享受过政府财政贴息的贷款不得再次申报重复。

5.融资支持。申请贷款贴息以省已落实授信额度的江苏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为主,滨海农村商业银行等其他本县范围内参与此项工作的银行同样认可。

三、申报程序

坚持“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逐级推荐、专业评审”原则,择优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统筹安排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1.组织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主体于7月20日前向所属镇(区、街道)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提出贷款贴息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不予受理。

(1)申报主体上报材料为:

①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等复印件);

④发票、合同等贷款用途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⑤银行出具的贷款未结清证明;

⑥企业承诺书(附件2)。

以上申报材料需各经营主体签字盖章。

2.项目推荐。各镇(区、街道)对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填报《滨海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稳产保供贷款贴息汇总表》(附件3),各镇(区、街道)于7月22日前将初审后的申

报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511室。咨询电话:84222295。

3.评审程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经审核会商后,形成贴息补助初步建议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贴息补助资金。

附件:1、滨海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稳产保供贷款贴息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3、滨海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稳产保供贷款情况汇总表

滨海县农业农村局           滨海县财政局

2020年7月8日


附件1

滨海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稳产保供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贷款银行

名称

贷款用途

贷款金额

(万元)

贷款

日期

还款

日期

年贷款

利率%

2020年2月5日至6月30日

实际发生的

贷款天数

贷款利息(元)

1









2









3









合计



负责(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镇(区、街道)农业中心意见


备注:贷款日期按贷款合同填写,还款日期按还款凭证填写(未还款的按贷款合同填写)


附件2

企业承诺书

我单位自愿申报疫情防控贷款贴息,已认真阅读《关于开展疫情期间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贷款贴息的通知》清楚并理解其内容,特承诺如下:

1、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2、申请疫情防控贷款贴息的同期同笔贷款,未重复申报其他省以上财政贴息项目。

3、如违反上述两条规定,将全额退回贴息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滨海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稳产保供贷款情况汇总表

序号

申报单位(个人)

贷款银行

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申报范围

贷款金额

(万元)

贷款

日期

还款

日期

年贷款

利率%

2020年2月5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的

贷款天数

贷款利息(元)

1










2










3










4




















合计


——

——


——

——

——

——


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财政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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