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滨海县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9-08-23 10:00 来源:滨海县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滨海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民意调查是指在重大民生决策之前,应深入相关部门、单位和基层,广泛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论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

第三条 滨海县凡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做出决定前应按制度进行民意调查。

第四条 民意调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民意调查应深入到基层一线,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资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本质,得出正确结论。

(二)充分反映民意原则。民意调查应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国计民生,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三)把握大局突出重点原则。民意调查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第五条 民意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调查方案制定。由决策事项牵头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提出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应包含调查指导思想、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范围和调查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二)调查方案审核。调查方案制定后需报县政府研究审核,必要时召开党政联席会或组织法律顾问、相关专家研究论证。

(三)组织实施调查。牵头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工作小组,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调查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调查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查报告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

(五)调查结果运用。决策事项牵头单位根据调查分析报告,对决策事项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与调查报告一并报管委会。

第六条 民意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在调查完成后要及时整理归档,由决策事项牵头单位保存。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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